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攀岩不忘防疫

Updated: Oct 18


準備攀登?先把口罩戴起來吧

有鑒於臺灣近日爆發大量本土病例,陷入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以來最嚴峻的防疫危機,雙北市疫情警戒等級也從 05 / 15 起正式升級為第三級警戒,宣告停止室內 5 人、室外 10 人以上聚會,以及其他相關防疫警戒措施,為期兩週 (至 05 / 28 止)。為配合政府防疫措施,TOCC 特此呼籲廣大岩友暫停一切攀岩活動兩週。若仍須從事攀岩活動,為避免成為防疫破口,請務必特別注意下列事項:

  1. 隨身攜帶口罩,需要與人交談或岩場人多無法有效維持社交距離時,即應全程配戴口罩

  2. 隨時注意主動保持社交距離:室內 1.5m,戶外 1m

  3. 自備酒精噴罐或清消紙巾,以便隨時清潔、消毒雙手與隨身物品

  4. 為避免群聚,當岩場人數眾多無法有效維持社交距離時,應主動移往其他區域活動

  5. 盡可能減少不同團體 / 繩伴 / 岩友間的非必要交談、互動,甚或肢體接觸

  6. 盡可能避免與他人共用裝備或路線,並減少碰觸他人物品

  7. 在岩場活動時應盡可能分散,減少接觸對象,尤其避免群聚聊天

  8. 交通移動時應盡量減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;如需搭乘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並做好清消工作

  9. 與他人共乘時應全程配戴口罩,並於上下車前確實清潔、消毒,無時無刻落實個人衛生管理

  10. 隨時注意身體健康狀況,若發現不適,甚或出現明顯症狀時,應即刻停止一切活動儘速就醫

無論是一般外出或從事攀岩活動,請務必隨身攜帶防疫小道具,隨時做好個人衛生管理


第三級疫情警戒區域 9 大防疫指引

  1. 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

  2. 避免不必要移動、活動或集會

  3. 停止室內 5 人、室外 10 人以上的家庭聚會 (同住者不計) 和社交聚會

  4. 自我健康監測 (有症狀應就醫)

  5. 營業場所及洽公機關:落實人流管制,戴口罩、保持社交距離

  6. 職場及工作處所: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,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,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如異地、遠距辦公、彈性時間上下班 (如異地、遠距辦公、彈性時間上下班)

  7. 餐飲場所:應遵守實聯制、社交距離、隔板等防疫措施,無法落實則採外帶

  8. 婚、喪禮:應落實實聯制、社交距離並加強清消

  9. 公共場域、大眾運輸加強清消


疫情期間 7 大類違規加重處罰


法務部指出,彙整違反防疫規定的態樣及處罰依據供民眾了解,若有恣意違反防疫規定者,政府將強力執法,若被罰緩卻拒不履行,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,請勿以身試法,以免害人害己。

  1. 第一類:拒絕、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 (疫調),例如: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,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第 2 項、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2. 第二類:進入雙北外出未全程戴口罩、於雙鐵及八大場所未戴口罩、進出其他經公告場所未依規定應戴口罩、禁飲食等三種行為,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、第 70 條第 l 項 3 款規定,處以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。

  3. 第三類: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 (例如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酒吧、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、觀展觀賽場所、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)、未停止宗教活動 (進香、繞境)、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、第 67 條第 l 項 2 款規定,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4. 第四類:未停止室內 5 人以上,室外 10 人以上聚會,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、第 67 條第 l 項 2 款規定,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5. 第五類: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,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規定,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  6. 第六類: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 (例如醫用口罩、防疫酒精、額溫槍等),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2 條規定,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  7. 第七類: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,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 (或醫療院所) 指示,擅自離開隔離病房,有感染他人之虞,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3 條規定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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